(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八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 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 没有条约关系的,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