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以外银行制度的发展,只有一部分与欧洲的发展相平行。印度及中国的银行,直至最近还含有古代及中世纪的性质。它们与西方银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对本位制度的统治拥有极大的权力。中国的银行家执行银两鉴定业务、规定信用条件、制定利率、指定支付的方法,除此种存放款业务外,对外贸易亦由其经营,故上一章所述支付交易的类型化全在其手中。然而就对外贸易而论,此为信用交易,例如在广州,这类业务掌控于几个大商家之手。中国以前政权割据时,战事频发,故银行业亦资助之,如欧洲之所为,但统一以后,这种投资机会便消失了。印度的银行制度则完全由教派或种姓阶级来统治。在独立王国时期,由银行进行政治性融资,至蒙古大汗(1)统一后结束了此项业务。之后政治性的货币业务只有为预算关系及预先收入目的的租税承办而已。今日的中国和印度银行,其职务本质上只有支付业务、小额贷款及短期信用而已,不存在如欧洲之有系统的企业信用或类似于贴现政策的业务状态。亚洲固有的交易中,仅有支票及多种支付证券之流行,真正的票据从未存在过。至于中国的银行家,则因为滥发纸币的现象而垄断了货币本位管理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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